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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岳某某诈骗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公诉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2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2019年9月8日、2019年1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9月11日11时许,岳某某伙同李某某(监视居住)、洪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以李某某为购车人,向龙湾区**4s店(**大道**号)以零首付的方式购买众泰T600汽车。由中介**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温州市开发区**广场(**期)室**室)作为担保与李某某签订了贷款合同,同时**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向龙湾区**4s店支付购车款107800元人民币。在中介**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办理贷款期间,岳某某、李某某、洪某某以机动车登记证书遗失为由,到温州市车管所补办了机动车登记证书。于2017年10月24日,岳某某、李某某、洪某某以8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车卖给宁波市江北区二手车市场林某某。李某某分得赃款25000元人民币。李某某的家属已退赃款104500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认定的岳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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