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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岳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不诉〔2020〕Z7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02001********,土家族,大一在读学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街道********单元**-**,住石柱县**街道**小区******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下旬,被不起诉人岳某某为骗取钱财自用,通过“最右”APP软件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被害人陆某某等人看到该信息后信以为真,添加岳某某的微信(微信号:Yh****)谈妥价格后,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岳某某支付口罩款,岳某某收到口罩款后未发货,并将部分被害人拉黑。2020年1月23日至27日期间,岳某某先后共骗取陆某某等27人的口罩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70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23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骗取被害人陆某某口罩款370元;骗取被害人安某某口罩款520元;骗取被害人汪某某370元;骗取被害人姚某某口罩款65元。

2.2020年1月25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骗取被害人王某甲口罩款100元;骗取被害人王某乙口罩款300元;骗取被害人张某甲口罩款60元;骗取被害人宗某某口罩款160元;骗取被害人张某乙口罩款150元;骗取被害人曾某某口罩款40元;骗取被害人吕某某口罩款40元。

3.2020年1月26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骗取被害人李某甲口罩款76元;骗取被害人魏某某口罩款100元;骗取被害人田某某口罩款130元;骗取被害人孙某某口罩款92元;骗取被害人李某乙口罩款40元;骗取被害人李某丙口罩款188元;骗取被害人廖某某口罩款60元;骗取被害人张某丙口罩款20元;骗取被害人贾某某口罩款100元;骗取被害人周某某口罩款80元;骗取被害人卢某某口罩款40元;骗取被害人李某丁口罩款40元;骗取被害人刘某某口罩款40元;骗取被害人程某某口罩款200元。

4.2020年1月27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骗取被害人刘某某口罩款200元;骗取被害人崔某某口罩款85元。

2020年2月12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被石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岳某某及母亲谭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不起诉人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报案自述材料、收条、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魏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谭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岳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岳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岳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手机予以发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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