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11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8日经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29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29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9日补查重报。
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13日8时30分许,匿名报警:高崇山镇**村项目指挥部工作人员到**项目矮子坟山组织村民迁坟时发现**村岳某某等人已将此次要迁走的坟墓已迁出并装好坛子,坛子数为22个。按照邵市政发(2018)11号文规定:**村**项目此次迁坟只迁堆子坟(有土堆的坟),迁坟过程中须在项目指挥部及**镇、村等工作人员在场见证下,由镇村工作人员核实拍照存档。以此为确认迁坟数量依据。此次迁坟规定迁坟数量是10棺,时间是2019年5月13日8点30分,在**镇及**村干部到场后组织邵阳**迁坟公司施工。由此**村项目指挥部工作人员认为岳某某非法挖掘坟墓,虚报坟数,骗取国家迁坟补偿款。另依法查明2017年5月23日岳某某通过虚报假坟数目的方式骗取双清区**镇**南路**段项目工程迁坟款共计9000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双清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7年5月23日,岳某某迁坟8棺,每棺迁坟费3000元,其并未虚报假坟,所迁8棺坟经项目指挥部工作人员验收,其中三棺坟岳某某先在公安机关供述是其老爷爷、老奶奶及母亲,后又供述为其堂老爷爷及堂叔,因堂老爷爷和堂叔叔没有后代,迁坟费应由其领取,证人也证实其有堂老爷爷和堂叔叔没有后代,因此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岳某某领取三棺坟迁坟费是其所供述的没有后代的先祖坟或是以虚报先祖名义的无主坟,没有排他性,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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