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南检二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9********,汉族,高中文化,务农,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花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2月19日因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以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期间,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明知其购进的一次性使用口罩系伪劣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下,于2月8日以3200元的价格从孙某某处购进2000只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后加价对外销售,于2月17日以39000元的价格从邵某处购进10000只华康牌一次性医用口罩后加价对外销售。经检测,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及华康一次性医用口罩均为不合格产品。
本院认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沂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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