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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岳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222001********,汉族,中专文化,农民,群众,非**或**,山东省莒县人,住日照市莒县**镇**村**号,2019年8月8日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沂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以来,涉案人代某某从李某甲(在逃)处得知在滴滴打车过程中要求司机违规添加虚构的路桥费,利用滴滴平台垫付附加费来骗取钱财。随后代某某将该诈骗方法通过QQ传授给涉案人卫某某等人,后卫某某又将该方法传授给涉案人高某某,涉案人高某某传授给涉案人宋某某的同时二人预谋使用该方法获利后平分利润,后涉案人宋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李某乙等人使用该方法骗取滴滴平台附加费共1683元。另查明涉案人杨某某将国外手机号销售给宋某某等人为其注册滴滴平台提供帮助,并同时将该方法传授给宋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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