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82********,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乡***村**庄**号,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011年3月29日因犯交通肇事罪于被榆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榆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次退回榆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榆中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28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次退回榆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榆中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2二次重报。
榆中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5月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伙同岳某某在榆中县**镇***路****路口将金某某殴打后带至****KTV包厢向金某某索要债务长达三小时。许某某、岳某某的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榆中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实岳某某在向金某某索要债务过程中有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作存疑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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