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费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73********,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费县人,务工,住山东省费县**镇**村。2013年5月2日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2年9月21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7年9月16日,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2017年11月27日,因非法采矿被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并处罚款2000元;2019年10月12日,因非法采矿被没收违法所得700元,并处罚款300元。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费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没有任何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伙同郝某某(另案处理)、岳某某(在**镇**村等地非法开采石料对外销售,销售至金某某石头款80600元,非法开采尚未出售的石料2619吨,价值120474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只能证实被不起诉人岳某某非法采矿77900元,尚未达到非法采矿罪的立案标准,证实岳某某构成非法采矿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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