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Z11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甲,女,汉族,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4261967********,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梅州市梅江区,住梅州市梅江区**镇**号。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2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现居住在梅江区住家。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岳某甲、陈某甲(另案处理)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槐岗村槐岗小学附近经营私人油库(“阿陈油库”),陈某甲是老板,主要负责接油罐车、过磅、付款、收款、记账等工作,岳某甲有时参与过磅、验货、收款和付款等工作。岳某乙(已判决)于2017 年3 月开始受雇请,运输不合格柴油给客户,每次运费约75 元。陈某乙(已判决)从2017 年5 月开始受雇请负责油库的装卸工作,每月工资2500 元至3000 元。2017 年5 月至7 月15 日,岳某甲的儿子陈某丙(已判决)参与油库日常管理工作,油库从广东省汕头市陈某丁老板处购买了3 油罐车不合格柴油,从福建省林老板处购买了2 油罐车不合格柴油,购买后将这些不合格柴油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销售给司机或运输老板,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共计购入不合格柴油151 吨,货值金额508417 元(每吨3367 元),其中已销售74. 546 吨,货值金额250996. 38 元,尚未销售76. 454 吨,货值金额257420. 62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不起诉人的供述;2、同案人供述;2、证人的证言;3、鉴定文书;4、现场勘查工作记录;5、书证、物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岳某甲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岳某甲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鉴于岳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