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峰检刑不诉〔2019〕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331974********,汉族,大学本科,邯郸市公安局**分局**刑警队指导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住邯郸市永年区**镇**路口**小区**单元**楼西户。
本案由峰峰矿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18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第二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侦查,调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2018年10月29日、2019年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6月份,永年区**乡**村的张某甲、张某乙和**村的刘某甲等人以建垃圾填埋场为名在**乡**村西北地里开办沙场非法采沙卖沙。2017年7月初,张某甲等人害怕公安部门查处并制止其非法采沙行为,委托赵某某的连襟袁某某给主管**乡派出所的赵某某送去现金10000元,赵收下归为己有。2017年7月12日,张某甲为感谢赵某某对沙场的照顾和帮忙,安排刘某某给赵某某送去现金10000元,赵收下归为己有。2017年12月10日,刘某某根据张某甲的安排为感谢赵某某对其沙场的照顾,同时也希望赵将来给沙场开办继续照顾,在沙河一饭店门口给赵某某现金10000元,赵收下归为己有。
2017年7月10日11时至7月11日凌晨1时许,永年区**镇**村村民范某某向永年区公安局**派出所报案后,和刘某乙一起带领**派出所出警的民警到**乡**村北张某甲等人沙场处查处非法采砂的行为。2017年7月13日永年区**乡**村人刘某丙到永年区公安局**刑警队报案称,同月11日凌晨1时许,其在正西乡东宋固村北永北林场开发路,被大北汪镇南街村的范某某等30余人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刘某丙为轻微伤。同年11月23日刘某丙指认当时殴打他的还有南沿村镇南护驾村的刘某乙。赵某某安排**刑警队队长裴某某加紧查处刘某丙控告的范某某和刘某乙涉嫌寻衅滋事案。当裴某某向赵某某提出该案仅刘某丙一人轻微伤不构成寻衅滋事犯罪时,赵某某对裴某某说,你给刘某丙说让他再找一个人来做鉴定。随即,裴某某将此事安排给刘某丙。2017年11月27日刘某丙领沙河市留村乡**村人王某某到**刑警队报案称,其在2017年7月10日晚12时许在永年区**乡东**村北的小马路上被一伙人殴打,致右前臂皮下淤血,并向该刑警队提供受伤照片两张。裴某某安排该队指导员刘某某给王做了笔录,并领其到本局法医中队进行鉴定。在没有对王某某受伤照片来源进行核实,也无法测量皮下淤血面积的情况下,仅凭王某某的口述,裴某某、刘某某二人就确认其皮下淤血面积为5cm×5cm大小,并出具加盖有本队公章的情况说明提供给本局法医中队作为鉴定依据。同年11月28日,法医中队鉴定王某某伤情构成轻微伤。同月29日,在王某某不能指认其轻微伤由何人所致,且无任何证据证明其轻微伤系由范某某、刘某乙的行为造成的情况下,大北汪刑警队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范某某、刘某乙立案侦查。同月30日对刘某甲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将刘上网追逃;同月9日对范某某刑事拘留,同月13日将范某某上网追逃。2018年2月,范某某向中央巡视组上访,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2018年4月8日,永年区公安局决定对范某某、刘某乙涉嫌寻衅滋事撤销案件。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重大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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