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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峰检刑不诉〔2019〕8号刘某某徇私枉法案)_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峰检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76********,汉族,专科毕业,邯郸市公安局**分局纪委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住邯郸市永年区******号楼**单元**层东户。

本案由峰峰矿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18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第二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侦查,调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2018年10月29日、2019年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李某某(另案处理)系赵某某(已判刑)前妻的弟弟,李某某因犯盗窃罪、销赃罪于2000年7月21日被沙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00年1月4 起至2003年1月3日止,2002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2007年10月15日22时许,李某某在原永年县华远娱乐中心与他人发生冲突,该娱乐中心经理丁某某将其劝开。后李某某从其驾驶的面包车上拿出一支黑把的左轮式钢珠手枪对准丁某某,丁某某和同事一起将其制服并将枪夺下,李某某被朋友劝走。约一小时后,李某某带领多人手持砍刀、铁棍、木棒等冲进华远娱乐中心大厅进行打砸,将大厅中的一块玻璃幕墙等物品损坏。案发后,永年县公安局名关刑警队于2007年10月17日对李某某等人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该案由该刑警队队长刘某某和指导员张某某(2015年2月14日病故)承办。案发后李某某等人未到案。赵某某给刘某某打电话说,李某某是他内弟,对于李某某拿的枪,不要去让技术中队作枪支鉴定,刘某某当即说行。随后赵某某见到刘某某后要求在抓获李某某后予以照顾,刘某某表示同意。2007年12月9日,该刑警队以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呈请对其刑事拘留,同月11日,永年县公安局决定对李刑事拘留。2012年12月26日,该刑警队对李某某上网追逃。2013年3月28日,永年县公安局巡警大队在永年县建设银行将李某某抓获。时任永年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赵某某给刘某某打电话,要求其给李某某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刘某某表示同意,并安排张某某办理呈报手续。同日,赵某某又给永年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队长余某某联系说李某某是其内弟,要求其在审核名关刑警队呈请对李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予以审核通过,余某某表示同意。当日,该刑警队呈请对李某某取保候审,余某某在明知李某某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情况下予以审核通过,李某某被取保候审。随后名关刑警队为继续侦查此案两次传唤李某某均未到案,该刑警队欲再次对李某某上网追逃。赵某某对刘某某说可以给李某某办理拘留手续但不要上网追逃,刘根据赵的安排,于2013年6月17日再次给李某某办理了拘留证,但未对李某某进行网上追逃,也未采取任何措施对李某某实施抓捕,致李某某脱离司法机关侦控、长期未受到刑事追究。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重大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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