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峰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6196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街**号**号楼**单元**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6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在峰峰矿区**街**公司家属楼**单元4楼和5楼拐角处,遇见其楼上邻居徐某某下楼,因之前双方房屋漏水问题发生过矛盾,二人见面后因此事再次发生争执,郝某某对徐某某进行殴打,致徐某某的左眼部受伤。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徐某某的人体损伤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 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本案系邻里纠纷,被不起诉人郝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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