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峰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6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镇**村**号**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邯郸市公安局峰煤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峰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11月6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12月6日补查重报。
邯郸市公安局峰煤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6日11时许,李某某在**矿井下负440地区2619工作面和武某某因工作原因发生口角,双方相互推搡,李某某后退时摔倒,致其腰2、3左侧横突和腰2棘突三处骨折,后脑部有一长3.5cm创伤。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20年5月21日,武某某与李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自愿赔偿李某某48000元,已履行,并签署谅解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邯郸市公安局峰煤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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