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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崇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藁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崇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2199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街**号,住本村。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崇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16时许,在石家庄市藁城区**医院急诊室,因崇某某的嫂子姚某某在藁城区**医院治疗期间死亡纠纷一事,藁城区**医院保安冯某某去现场录像。因为正在给死者姚某某换衣服不让录像,冯某某与崇某某发生冲突,在冲突过程中崇某某将冯某某踹倒,致使冯某某胸12椎体压缩骨折。经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冯某某之损伤为轻伤二级。2019年11月17日双方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被害人冯某某对崇某某予以谅解。2019年11月23日崇某某到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城区公安分局投案。
    本院认为,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崇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能主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且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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