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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万山非法制作、买卖枪支、弹药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2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市,现住辽阳市白塔区**小区**栋**室。因涉嫌非法制造弹药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非法制造弹药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4日补查重报。

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于2018年4月-5月期间,在网上购买了枪把、枪管、气瓶、瞄准镜等枪支配件及2.5公斤铅丝和制作铅弹的模具,共计花费1万元左右,崔某某在其家中将枪支配件组装成气枪,使用铅丝、模具制作铅弹750发左右,并在宏伟区一个废旧工厂内、所住小区的地下停车场,自家经营的**店内及大连市普兰店区皮口镇后山多次玩枪,经讯问,崔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向公安机关上交疑似枪支一把、铅弹125发、铅丝1141克、制作铅弹的模具一个。经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疑似枪支无法发射弹丸。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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