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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1〕45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丙,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8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因尚有遗漏罪行需要追诉、部分犯罪事实不清,需要补充完善证据,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广饶县公安局于2021年1月13日重新移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在广饶县渤海尚城小区东门赵某某将彭久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盗走经初某某转售给崔某丙。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3835元。崔某丙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涉案电动车已发还失主。

本院认为,崔某丙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丙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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