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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1〕44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5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因尚有遗漏罪行需要追诉、部分犯罪事实不清,需要补充完善证据,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广饶县公安局于2021年1月13日重新移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8月,赵某某盗窃三轮电动车两辆、两轮电动车两辆,马某某对赵某某盗窃事先明知,仍帮其保管、维修赃车并出售给崔某某,价值共计2670元(按最低销赃价格计算)。崔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

本院认为,崔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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