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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公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崔x,男性,1994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xxxxxxxx,汉族,专科毕业,xxx,户籍所在地安徽省xxx,现住罗平县罗雄街道xxxxxx,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罗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凌晨,崔x驾驶云Xxxx车到罗平县板桥金鸡xxx,凌晨3点半左右驾驶该车搭载六人回罗平城区,04时09分行驶至曲靖市罗平县鲁布革大道xxx路段时,其所驾驶车辆正前部与同向行驶由汪xxx驾驶的云DS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周xx)追尾相撞,造成云DSxxx号车驾驶员汪xx及乘车人周xx受伤,周xx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崔x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汪xx、周xx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本院认为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其属于过失犯罪,事发后积极对受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得到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其本人愿意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罗平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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