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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男性,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811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贵阳市经开区*********,,经龙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9日被龙里县公安局拘传。

本案由贵州省龙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3日,被不起诉人崔某驾驶贵A****H号小型轿车由龙里县草原方向往龙里县湾寨方向行驶,岳某某驾驶贵J****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龙里县湾寨方向往龙里县草原方向行驶,于15时22分行驶到龙里县S522线31公里加600米(小地名:龙里县草原社区小水岩),贵A****H号小型轿车前部与贵J****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前部发生碰撞,造成岳某某受伤,后送至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伤,发生一起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崔某承担全部责任,岳某某无责任。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崔某向死者家属杨某某赔偿人民币71000元,得到死者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被不起诉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达成赔偿协议,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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