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234号
被不起诉人崔*,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0319881203****,汉族,专科毕业,个体经商户,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青华镇***。2019年8月8日因逃避监管违法排污被镇平县公安局青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10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崔*驾驶豫RP99**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沪霍312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镇平县境内1113KM处时,与自北向南横过公路的行人朱*云相撞,造成朱付云受伤,崔*当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朱*云受伤后于2019年12月30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事故责任认定: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崔*积极赔偿损失并与受害人达成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崔*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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