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88********,汉族,本科文化,****集团贵阳****有限公司销售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单元**号,现住贵阳市云岩区**组**栋**单元**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6,杨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位于贵阳市云岩区渔安新城D组团一门面,在支付首付款后,为提高银行按揭贷款审核通过率,****集团贵阳****有限公司销售人员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提议可以使用伪造的证件用于申请银行贷款,杨某某同意后提供了本人身份信息、照片等材料给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用于伪造证件,后被不起诉人崔某某购买了伪造的《离婚证》、《居民户口簿》交予杨某某,该证件未用于向银行申请贷款。
经云岩民政局查询,杨某某持有的《离婚证》登记人不是杨某某。经贵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持有的《居民户口簿》上“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渔安派出所户口专用”印章系伪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偶犯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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