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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交通肇事案)(崔某某)(公开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公诉刑不诉〔2019〕87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541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住绥中县**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冰镜,辽宁冰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1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驾驶辽P4***9号轻型厢式货车沿**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25公里+300米路段与前方周某某驾驶的由西向北左转弯行驶的两轮轻便摩托车(成员巫某某)相碰撞,造成周某某、巫某某受伤,巫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绥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此事故由崔某某负主要责任。崔某某到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及谅解书等;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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