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822000********,满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市**市,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固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蒋某某,河北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11时50分许,崔某某驾驶冀F8****小型轿车沿大广高速**连接线北侧固安县**村南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村南十字路口处,与由东向西行驶陈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陈某某受伤后经医治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后经固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及认定:崔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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