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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密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9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系系山东省平度市**街道**村**号,住山东省平度市**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219由南向北行驶至高密市河崖镇朱家村路口时,与行人孙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孙某某当场死亡。经高密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孙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头、胸腹、四肢多部位严重复合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经对事故责任查证后认定,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崔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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