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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79********,汉族,初中文化,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住河南省封丘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1日被兰考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2时45分,崔某某驾驶豫G*****重型半挂牵引车、豫G*****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兰考县X006县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红庙镇李庄镇路口,由东向西任云生驾驶的无号牌五征三轮车相撞,相撞后豫G*****重型半挂牵引车、豫G****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失控后与道路西侧孔敏娜驾驶停放的粤S*****小型普通客车及电线杆相撞,致三车及电线杆损坏,任云生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交管部门认定,犯罪嫌疑人崔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崔某某积极拨打110、120电话,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崔某某案发后系投案自首,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2021年1月20日召开了听证会,听证会成员,全部同意对其相对不诉处理,考虑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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