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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交通肇事案)_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检一部刑不诉〔2020〕144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女,1977年****日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公民身份号码410306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公司业务员,现住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大道**社区**路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17时许,被不起诉崔某某驾驶豫C6****号牌小型轿车沿济邓240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济源市环城南路与济邓240省道交叉口,右转弯驶入环城南路时未让行,与牛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上述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牛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崔某某报警,并配合民警调查。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崔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崔某某与牛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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