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3〕240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性,1964年1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271964*******,*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住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街道**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8月7日被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6月13日13时10分,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驾驶陕E7****号牌轻型仓栅式货车,沿渭南高新区乐天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张东村丁字口时,与该路段同方向杨某某骑行的两轮自行车左转弯时相撞,造成杨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自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崔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杨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崔某某案发后积极救助伤者,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自首情节;民事部分于被害人家属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且系过失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11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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