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交通肇事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3〕24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64年1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271964********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住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街道****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8月7日被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6月13日13时10分,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驾驶陕E7****号牌轻型仓栅式货车,沿渭南高新区乐天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张东村丁字口时,与该路段同方向杨某某骑行的两轮自行车左转弯时相撞,造成杨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自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崔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杨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崔某某案发后积极救助伤者,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自首情节;民事部分于被害人家属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且系过失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11月1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