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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51982********,汉族,初中肄业,**车**,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由黄冈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7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驾驶豫D****9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载范某某,沿黄冈市黄州区堵城镇江北一级公路北向南行驶,行驶至马衖村禹叶路十字路口交汇处路段,与由东向西过马路的被害人吴某某(女,殁年66岁)相撞,造成吴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崔某某叫范某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自动投案。经黄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崔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郏县公安局李口派出所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葬协议、收据、收条、关于对肇事驾驶员免于刑事处罚的申请书等书证;2.证人汪某某、范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二份、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二份;4.现场勘查笔录;5.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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