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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交通肇事案)_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肇检一部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8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路**号**室,住址肇东市一道街北正阳公馆1号楼3单元1201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92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1015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肇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同意对其作不起诉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驾驶黑M****8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在肇东市铁东区金玉公司门前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至金玉家属楼大世界药店门前处时,与由北向南过道的行人高某甲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高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崔某某负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报警,在现场等候肇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工作人员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

    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得到其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承诺书、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指纹卡片、解剖尸体通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强制、商业保险单、酒精含量测试单、送达回执等;证人高某乙、王某某证言;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肇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黑龙江钜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一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系自首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近亲属的谅解,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是初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肇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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