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交通肇事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女,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本科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编号4104261986********,现住在河南省襄城县山头店乡**村,户籍地:河南省襄城县山头店乡**村。职业:教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进行侦查。同月21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14时许分,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驾驶豫KE****号小型轿车,沿G234兴阳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383km+200m路段时,与骑行无牌二轮电动车的马某某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马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襄城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崔某某负该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与被害人亲属已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不起诉人供述; 

2、​ 现场勘验笔录;

3、​ 鉴定意见;

4、​ 证人证言;

5、​ 书证等。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