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安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3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林市**镇**村**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22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驾驶陕A****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安市南横线由东41向西行驶至西安市长安区彭村段时,将躺在路上的行人陈某某和倒在路上的西安市公共自行车碾压,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系被行驶过程中机动车辆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脊髓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崔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被害人家属出具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在交通肇事发生后能够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具有自首情节,且其系初犯、偶犯,能够坦白认罪,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获取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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