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66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5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什邡市,住什邡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6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0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超速驾驶川F7****重型半挂牵引车(川F****挂)沿108国道从德阳方向往广汉方向行驶,行驶至广汉市108国道2165KM路口时,因疏于观察未确保安全,与同方向一辆从非机动车道左转弯从人行横道横过道路的,由任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车损,任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广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崔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任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立即下车查看现场,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留在现场配合民警的调查工作。后又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不起诉人崔某某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和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刑事和解等量刑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