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6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5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什邡市,住什邡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6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0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超速驾驶川F7****重型半挂牵引车(川F****挂)沿108国道从德阳方向往广汉方向行驶,行驶至广汉市108国道2165KM路口时,因疏于观察未确保安全,与同方向一辆从非机动车道左转弯从人行横道横过道路的,由任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车损,任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广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崔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任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立即下车查看现场,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留在现场配合民警的调查工作。后又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不起诉人崔某某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和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刑事和解等量刑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