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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42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51985********,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鹿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2日18时40分许,崔某某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车载:谢某某),沿鹿泉区石闫路快速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由东向西通过公路赵某某推行的人力三轮车相撞,致赵某某受伤,人力三轮车失控滑行至慢速车道又与沿慢速车道由南向北王某某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三方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赵某某在2020年3月7日死亡,尸检报告死者符合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死亡。事故责任认定崔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韩某某、谢某某、赵某某均无责任。2020年5月18日双方达成和解,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崔某某系初犯、偶犯,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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