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11988********,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肇州县**乡**村农民,住该村。2020年5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肇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肇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次日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受肇州县二井镇农民刘某某雇佣,为其驾驶黑E****4号东风牌重型平板货车在肇州县朝阳乡永强村大双山子屯施工,施工完毕离开时,因路面狭窄无法掉头,崔某某驾驶该车在由南向北的乡村水泥路面上倒车,行至永强村村委会附近时,将车后的行人被害人孙某甲轧死。车主刘某某遂拨打110、120报警,崔某某在现场等候,肇州县公安局侦查员赶到现场后,将崔某某带离。经认定,崔某某承担此起事故全部责任,孙某甲无责任。案发后,已给予被害人家属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 涉案车辆及现场痕迹物证照片
2书证 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吸毒现场检验报告、呼吸式酒精检验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查询结果单、和解协议书等;
2.证人刘某某、孙某乙、孙某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关于“崔某某血液乙醇含量”的检测报告、黑龙江众大司法鉴定中心“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肇州县公安局刑事技术科学室关于“孙某甲死亡原因”鉴定书、肇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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