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县检一部刑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521200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县,住通化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通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7日18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无证驾驶正三轮摩托车载乘被害人胡某某行驶至通化县**镇**村**桥附近快朝线70KM+900M处时,操作不当致三轮摩托车与道路左侧的路灯杆相撞,造成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受伤,被害人胡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通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崔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如实供述了其涉嫌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因被害人系其祖母,被害人近亲属不追究崔某某的刑事责任,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系坦白,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因此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