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西检公诉刑不诉〔2016〕15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女,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41950********,汉族,中专文化,民进会员,天津市***文化艺术交流工作室*****人,出生地河北省献县,户籍地天津市西青区*******花园**号楼****室,现住址同户籍地。2015年4月10日因涉嫌介绍贿赂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2016年4月9日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经本院决定解除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介绍贿赂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5年8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5年9月25日至10月9日;自2016年2月9日至2月23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5年10月9日至11月9日;自2015年12月9日至2016年1月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天津市***院系天津****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的事业单位,蒋某某(另案处理)自2006年开始担任天津市***院院长兼党委书记,2011年,蒋某某在天津市***院职称评定工作中担任“职称评定推荐领导小组”组长一职。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原系天津市***院副院长,与蒋某某系同事兼朋友关系。
2011年10月至11月间,天津***院演员王某某为评上国家二级演员,找到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为其向蒋某某请托此事。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应王某某之托,两次打电话给蒋某某沟通联络请托事项。2011年12月,王某某被评为国家二级演员,后王某某于同年12月16日将人民币5万元打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银行卡。2011年12月17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将该5万元取出,在天津胸科医院门前将其中4万元转交给蒋某某,以感谢其在王某某职称评定中提供的帮助。
2015年4月10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交易明细、蒋某某主体证明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悔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16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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