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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和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82********,汉族,中专文化,天津市**有限公司**,现住本市河东区**路**号(户籍所在地:本市东丽区**街**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尹振中,天津显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5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至8月间,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因怀疑其配偶有外遇,遂委托王某某(另案处理)进行调查,后王某某利用互联网、手机微信等网络工具非法获取公民安某某个人信息共计173条(其中行踪轨迹信息107条、财产信息1条、住宿信息65条。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向王某某支付人民币3000元购买上述信息。

公安机关根据犯罪线索,于2019年11月29日将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王某某等三名证人的证言;

2.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

4.电子数据;

5.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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