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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41989********,汉族,大学文化,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人民检察院劳务派遣工。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街**苑**号**单元**号。2019年6月5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11日,本院依法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

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4日、2020年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案发,崔某某在网络上通过低买高卖的方式销售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QQ号码78条,且在2019年5月通过收受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24649条。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之一第三款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检察院

2020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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