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291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90********,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莒南县人,务工,住临沂市罗庄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于2016年9月27日向**银行临沂分行申领了一张新中国低碳银联人民币信用卡普卡(风车版),卡号为:62290269********,额度为22000元;截至报案崔某某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前提下恶意透支额度本金人民币8547.27元,利息245.52元,违约金等费用为2686.18元,总金额11478.97元。
2、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于2018年1月12日向**银行临沂分行申领了一张兴动力银联IC金卡,卡号为:62508615********,额度为33000元。截至报案崔某某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前提下恶意透支额度本金人民币44252.68元,利息2458.14元,违约金等费用为8930.94元,总金额55641.76元。截至2019年1月份两张信用卡账户共计欠款总额为67120.73元人民币,其中本金52799.95元,利息2703.66元,违约金等费用合计11617.12元。崔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后,**业银行多次电话、短信、上门催收,且催收三个月以上未果,崔某某恶意躲避银行催缴,涉嫌信用卡诈骗。被不起诉人崔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将恶意透支的**银行欠款58000元归还银行,其中新中国低碳银联人民币信用卡普卡归还9000元,兴动力银联IC金卡归还49000元,并与**银行达成谅解协议,**银行出具谅解书壹份。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案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及透支信用卡的数额不清、证据不足,因此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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