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401051968********,文化程度本科,户籍地所在地为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街**号**房。2018年9月1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一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10月25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帐号:40625400********,信用额度:人民币22800元,临时额度人民币30000元),2012年6月15日至2018年8月13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用该卡在广州市天河区等地以刷卡消费等方式共透支了本金人民币29898.12元,该卡于2017年10月14日开始发生逾期,逾期后经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仍不及时还款。
2017年6月30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了一张“**”白金信用卡(帐号:62597700********,信用额度:人民币60000元),2017年7月8日至2018年8月13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用该卡在广州市天河区等地以刷卡消费等方式共透支了本金人民币59997.31元,且该卡于2017年12月7日开始发生逾期,逾期后经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仍不及时还款。
案发后,崔某某已还清上述两张信用卡本金欠款,中国光大银行已对剩余息费欠款给予减免。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自收到被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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