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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倒卖土地案)_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清县院公诉刑不诉〔2019〕25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5196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县,****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7年6月2日被永清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3月20日被永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3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向永清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12月23日永清县人民法院判决被不起诉人崔玉坤免于刑事处罚,因郝某某、赵某某提出上诉,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4日将该案发回重审,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对崔某某撤回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至2014年,永清县三圣口乡小朱庄村原村书记郝某某、副书记赵某某、村主任金某某、村会计崔某某,组织村班子会议及村民代表会,陆续将村北共计172 亩土地出租给个人用于建设厂房,未向土地部门备案,收取租金共计200余万元。崔某某任小朱庄村会计,在召开两委班子会议及村民代表会议时担任记录员,转让土地过程中负责收款、记账工作,收取的土地使用费均用于缴纳农业税及村务支出。

本院撤回起诉后经检察委员会讨论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作为村会计,没有表决权、决策权,不宜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 永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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