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84******,汉族, 初中肄业,务工,住伊川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尤华峰,河南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饮酒后驾驶豫C******号小型汽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伊川县**镇**大道与**路交叉口时,被民警纪某某、张某某查获,并于当日22时15分在**医院对其抽血化验血液酒精含量。2020年4月10日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崔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1mg/l00mL。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