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某某部刑不诉〔2020〕176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01199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市**室。2019年12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晚9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醉酒后驾驶鄂H5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中山市古镇恒福北路同益工业园轻轨桥底处时,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9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 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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