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崔**,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4211988********,初中文化,住宝丰县**乡**村。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取保侯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侯审,同日宝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宝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崔**醉酒后驾驶豫*****号小型轿车,沿宝丰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交叉口南50米处时,被宝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崔**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72 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被不起诉人崔**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偶犯、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崔**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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