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11975********,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五莲县**中心小学教师,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五莲县**乡******号**室,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五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6时9分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醉酒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五莲县**路段时,被五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送检的被不起诉人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3mg/100ml,系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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