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崔**,男,2001年**月**日出生于天津市静海区,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3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业园**企业维修工,户籍所在地天津市静海区**乡**村**区**排**号,现住址库尔勒市**工业园**企业宿舍。2020年8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5日2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崔**酒后驾驶新M*****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库尔勒市上户镇镇政府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崔**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5.89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崔**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崔**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院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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