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本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21982********,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厂**,住本溪市明山区**小区(户籍所在地:本溪市明山区**路**栋)。因本案于2020年7月13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于2020年7月8日17时许,在本溪市平山区前进附近饮酒后回家,7月9日9时许,驾驶辽E****1号两轮摩托车,行至本溪市平山区东明交通岗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在崔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16.6mg/100ml。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且无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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