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51988********,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乡**村**组,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小区**-**-**。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BD****棕色东风牌面包车在洛阳市西工区沿王城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健康西路口时被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案件移交证明、到案经过、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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