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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80********,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安徽**有限公司总经理阜阳**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徽省合肥市人,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世家****室,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家属院**号楼西户。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31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3时许,在颍州区人民路与阜南路交叉口的新濠KTV门前,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为了将停在停车位内的皖A****号小型轿车移出车位,交给其朋友荣伟伟驾驶,其先将车向后倒两米,因之前发生过争执的便利店老板告知其已经报警,又向前将车开回停车位内。民警出警后发现崔某某涉嫌酒后驾驶,带其至阜阳市创伤医院进行抽血。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崔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5.9/100ml。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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