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刑不诉〔2018〕119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3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某某村某某组**号。2018年1月25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28日晚22时7分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酒后驾驶川SA****小轿车沿中山市南三公路由黄圃镇往三角镇方向行驶,途径三角镇政府对面路段时,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崔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6mg/100ml。经审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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