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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曾用名崔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41989********,汉族,专科毕业,打零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泽县,家住甘肃省临泽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临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甘肃省临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有关规定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5日凌晨0时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持“Cl”型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甘GR****号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国道312线2684KM+100M处时,被临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依法现场查获。经提取血样并委托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崔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5.72mg/100ml,系醉酒。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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